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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客戶:
IBAN和SEPA之使用依據(jù)歐盟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實行。
IBAN代表國際銀行賬戶號碼 (International Bank Account Number) 。自2014年2月1日起,荷蘭IBAN格式號碼將替代現(xiàn)有的10位數(shù)字荷蘭本地賬戶號碼。荷蘭IBAN格式賬戶號碼為18位,號碼構(gòu)成如下:
· NL 為國家代碼
· 2 位數(shù)字校驗碼
· 4 位英文字母銀行識別號
· 10 位數(shù)字
SEPA代表“單一歐元支付區(qū)”
BIC代表銀行識別號 (Bank Identifier Code) 。每家銀行會有專屬的銀行識別號。
由此會對您使用銀行服務(wù)帶來什么影響?
自2014年2月1日起,荷蘭境內(nèi)以及SEPA區(qū)域國家的匯款將必須使用 IBAN 賬號及BIC。
中國銀行已可為您提供IBAN賬號和 BIC 用于 SEPA 支付。自2013年11月8日起,您可使用IBAN 賬號及BIC (BKCHNL2R) 用于匯款。近期您將收到有關(guān)以上信息的銀行通知信函。
如您對IBAN、SEPA 及 BIC之使用有任何疑問,請致電或發(fā)電子郵件向我行查詢。
感謝您的合作!
中國銀行(盧森堡)有限公司鹿特丹分行
2013年11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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